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462号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金松大道东段8号。
法定代表人:梅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欢,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志扬,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幸福副食超市新安钱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村新安钱**号。
经营者:汪海皇,男,汉族,1967年7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天凯,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豹獬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幸福副食超市新安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