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780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欢欢,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古里镇英山世纪华联超市金华加盟店,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东南开发区金华路138-142号。
负责人陈清明,男,汉族,1971年3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涟水县,系常熟市古里镇英山世纪华联超市金华加盟店工商登记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古里镇英山世纪华联超市金华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古里镇英山世纪华联超市金华加盟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古里镇英山世纪华联超市金华加盟店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古里镇英山世纪华联超市金华加盟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