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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与广宁县南街镇六六福珠宝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12民初字第63号
案件名称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与广宁县南街镇六六福珠宝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广宁县南街镇六六福珠宝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民初字第63号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龙,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宁县南街镇六六福珠宝店。

住所地: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中华中路**号。

经营者:黄金美,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海滨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下称中国黄金珠宝公司)诉被告广宁县南街镇六六福珠宝店(下称六六福珠宝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被告六六福珠宝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六六福珠宝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六六福珠宝店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于当天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中国黄金珠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龙和被告六六福珠宝店的经营者黄金美、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曾明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黄金珠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六六福珠宝店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在店招门头、店内形象墙、店内二维码广告牌、包装盒、包装手提袋、产品标签、保证单等载体上使用或突出使用含有“中国黄金”、“中国黄金CHINAGOLD”、“中国老牌黄金”等侵权标识;

2、判令六六福珠宝店赔偿中国黄金珠宝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支出)200万元;

3、判令六六福珠宝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判令六六福珠宝店分别在《中国工商报》、《中国知识产权报》或其他全国性报纸登报刊登声明,消除因其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给中国黄金珠宝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事实与理由: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是我国中央直属的大型国有企业,其拥有“中国黄金”系列商标。

2011年3月7日,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注册了第5366862号“”商标和第536685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贵重金属锭,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装饰品(珠宝)等。

中国黄金珠宝公司经中国黄金集团授权负责对“中国黄金”品牌进行维护(含发起商标侵权诉讼)及运营。

通过多年的持续经营和发展,中国黄金珠宝公司在全国大中城市的投资金条及黄金珠宝营销网点2300多家,“中国黄金”品牌已被社会公众广为知晓,获得了众多荣誉,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如:2012年12月11日,“中国黄金”被授予“2012年度中国珠宝零售业十大品牌”;

2014年3月,“中国黄金”牌投资黄金荣列“2013年度”同类产品市场综合占有率第一位;

“中国黄金”牌珠宝首饰荣列“2013年度”同类产品市场综合占有率第三位;

2014年7月,第5366862号“”商标被推荐为“2013年度中国最具成长力商标;

2014年11月,“中国黄金”商标被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评选为“2013年度中国特许经营加盟人气奖”;

2014年9月,中国黄金珠宝公司被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评选为“2013中国特许连锁120强”;

2015年11月27日,“中国黄金”品牌被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授予“2015年度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零售业十大品牌”荣誉称号;

此外,根据中国黄金珠宝公司2011-2014年度审计报告,中国黄金珠宝公司营业收入分别约为174亿、325亿、410亿和507亿元。

而本案被告六六福珠宝店未经许可在其店招门头、店内形象墙、店内二维码广告牌、包装盒、包装手提袋、产品标签、保证单等载体上使用或突出使用了含有“中国黄金”、“中国黄金CHINAGOLD”、“中国老牌黄金”等侵权标识。

作为黄金首饰领域经营者的六六福珠宝店,在知悉“中国黄金”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形下,使用的侵权标识与中国黄金珠宝公司的上述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其行为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述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严重损害了中国黄金珠宝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商业利益,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中国黄金珠宝公司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1、六六福珠宝店商业登记信息,证明六六福珠宝店的主体资格;

2、第5366859号、第5366862号“中国黄金CHINAGOLD及图”商标注册证书、《商标许可合同》、授权及声明书,证明中国黄金珠宝公司对“中国黄金CHINAGOLD及图”系列商标享有商标权利,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3、(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8889号《公证书》,证明六六福珠宝店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02号,证明“中国黄金”作为中国黄金珠宝公司字号,在我国具有合法性、强制性和唯一性,“中国黄金”作为商标已经与中国黄金珠宝公司形成对应关系;

5、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作出的商标监字(2014)57号《关于“中国黄金及图”商标有关问题的批复》;

6、国家商标局(2016)38号函;

7、湖南省工商局保护“中国黄金”系列商标的通知。

上述证据5-7证实第5366859号、第5366862号“中国黄金CHINAGOLD及图”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

8、【终审】(2016)沪73民终221号民事判决书、【一审】(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614号判决书,证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年8月23日终审判决认定“中国老牌黄金”标识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9、“中国黄金”品牌及中国黄金珠宝公司企业相关荣誉资料,证实“中国黄金”品牌、字号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10、2016中国国际黄金大会资料,证实“中国黄金”品牌在黄金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11、2011-2014年度审计报告资料。

证实“中国黄金”作为中国黄金珠宝公司商标和字号具有极高知名度,并形成紧密对应关系;

12、(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701号、第6702号公证书,证实“老牌中国黄金”“中国老牌黄金”的使用已经实际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

13、《中国知识产权报》2016年10月14日新闻报道,证实“中国老牌黄金”侵权行为恶劣,中国黄金珠宝公司的维权行为得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权威媒体的关注;

14、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对原诉法庭判令;

15、《央视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检察日报》、《凤凰网》等国家机关或新闻媒体对中国黄金珠宝公司香港维权胜诉事件的新闻报道资料。

证据14-15证实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认定“中国黄金CHINAGOLD及图”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中国黄金”企业名称也具有高知名度,侵权人未经许可在使用“中国老牌黄金”等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16、(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1024号《公证书》;

17、商标局、国家工商总局官方网站新闻报道。

证据16-17证实中国黄金珠宝公司持续维权,包括“中国老牌黄金”在内的全国众多侵害“中国黄金”商标权的侵权店被司法及行政机关制止或查获;

18、中国黄金珠宝公司维权合理支出:①08889号公证费(证据保全)7000元和公证工作人员交通、餐饮、住宿费用(参照公务员差旅标准)计算,省际交通:862(元/人)×2(北京广州往返)×3(人次)=5172元;

市内交通:80(元/人)×2(天)×3(人次)=480元;

餐饮:100(元/人)×2(天)×3(人次)=600元;

住宿:450(元/人)×1(晚)×3(人次)=1350元;

②律师代理费80000元和律师必要工作费用(参照公务员差旅标准)省际交通:862元/人×2(北京广州往返)×1人×2(立案、开庭各一次)=3448元;

市内交通:80元/人×4天×1人次=320元;

餐饮:100元/人×4天(立案及开庭)×1人次=400元;

住宿:450元/人×3晚(立案及开庭)×1人次)=1350元;

以上维权合理开支100570元。

六六福珠宝店答辩如下:一、中国黄金珠宝公司对“中国黄金”文字不拥有专用权,其不具主张商标侵权诉求的权利基础。

1、商标法规定,“中国”作为国家名称不可作为商标使用。

“黄金”是一个通用名称,通用名称也不可注册为商标,故“中国黄金”依法不能被注册成商标。

“中国黄金”作为对中国所生产的黄金的统称,这四个字的组合使用并不具有商标该有的显著性,任何人都可以单独使用或者结合使用。

2、组合商标“”、“”不等同于“中国黄金”文字商标,中国黄金珠宝公司对“中国黄金”没有专用权。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于2003年向国家商标总局提出申请注册第14类第3665023号“中国黄金”商标,商标局在2005年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已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

证明中国黄金集团对“中国黄金”这四个汉字就没有商标专用权。

中国黄金珠宝公司主张的涉案商标是由图案“”、中文“中国黄金”和英文“ChinaGold”组成的组合商标。

在商评字【2014】第0000111482号“关于第5366859号‘中国黄金ChinaGol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商评委就认定其该组合商标整体上具备作为商标的显著性,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及其被授权方不得割裂组合商标的整体性进行维权。

3、法律适用坚持顺序,商标显著性获得原则不能抵触商标禁止条款。

中国黄金珠宝公司现主张“中国黄金”经使用获得显著性,作为其被侵犯权利之基础。

但是《商标法》规定的经使用获得显著性的适用,是在商标注册核准程序中,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关于标志显著性的说明以获得商标核准注册的条件,而不是在侵权之诉中作为权利基础。

二、即使中国黄金珠宝公司注册了“中国黄金”商标,六六福珠宝店也有权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正当使用”,对公共领域中的描述性信息“中国黄金”“中国”“黄金”正当使用。

六六福珠宝店所使用的是第14类的注册号为7576960的“”注册商标,六六福珠宝店使用“中国牌黄金”进行广告宣传,因“中国”“黄金”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而是对公共领域中的描述性信息的使用,属于正当使用;

而且六六福珠宝店使用时主要突出标注“”、“牌”等信息,也可以看出六六福珠宝店并非将“中国黄金”作为商标使用,而只是善意地、合理地进行描述性使用“中国黄金”这一公有因素。

六六福珠宝店使用“中国牌黄金”进行宣传,在“”的右上角打上注册商标的标记“?”,其中“中国”表示其产品是中国生产的,或者说明“”牌是中国的民族品牌,“中国牌”是中国的而不是其他国家或地区的;

“黄金”表示其经营的主要产品品种,系商品的通用名称,故六六福珠宝店的行为没有对中国黄金珠宝公司的组合商标构成侵权。

三、六六福珠宝店的使用行为与中国黄金珠宝公司的组合注册商标具有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也不可能造成混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对“商标相同”和“商标近似”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十条也对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就中国黄金珠宝公司注册的组合商标和六六福珠宝店使用商标进行对比如下:被控侵权的六六福珠宝店使用的商标“中国牌黄金”、“牌中国黄金”整体上是由纯文字“中国老牌黄金”组成;

“老牌中国黄金”结构从左到右,直接排成一行;

“中国老牌黄金”上下结构分两部分排列;

突出商标“”牌,以文字描述性使用,整体以商标“”牌为主。

而中国黄金珠宝公司的两商标:组成均为图案“”+文字“中国黄金”+英文单词“ChinaGold”三部分组成;

其中“”为左右结构,右边为上下结构;

显著性来源于商标组合整体,文字合并使用;

左右比例差别不大,图形对于消费者的视觉效果更强,文字并不是商标显著部分。

“”为上下结构三部分排列,突出图形,文字合并使用,图案“”的比例远大于文字与英文。

由此可见,被诉商标使用行为与中国黄金珠宝公司注册商标之间,在组成、结构、显著部分、比例等都具有明显的差异;

而且黄金等珠宝首饰属于贵重物品,消费者们在选购此商品过程中一般会特别小心谨慎地辨别,会以更专业的眼光施以更高的注意力,即使消费者凭着记忆中“中国黄金”进行商品搜寻,对于六六福珠宝店突出使用,且店招、装潢具有明显差异的情况下,消费者不可能将“牌中国黄金”与“”、“”、误认。

而且中国黄金珠宝公司长期经营黄金饰品,消费者对于其商标、店面更加在意,不可能与六六福珠宝店发生混淆。

因此,六六福珠宝店不构成商标侵权。

四、六六福珠宝店在“”商标申请日期就一直持续正当宣传及使用,经过长期使用和推广宣传,已经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足以使消费者识别商品的来源,不会造成误认和混淆。

六六福珠宝店在合理正当地结合“中国”、“黄金”使用自己1、的注册商标,是善意的正常的商业经营行为。

而中国黄金珠宝公司无法证明“中国黄金”四个字与其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因此六六福珠宝店使用“中国黄金”四个字并不已足以导致使相关公众对来源发生误认和混淆。

2、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及限制应该综合平衡各方利益。

“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是《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因此,在注册商标权的司法保护中,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商标权的权利边界,也同时涵盖商标权的权利限制。

中国黄金珠宝公司所主张救济的权利基础并不在于其注册的组合商标,而是该商标的组成要素“中国黄金”,而“中国黄金”触及《商标法》的绝对禁止条款及相对禁止条款时,其组合商标的知名度不能当然延伸至各构成要素,否则会导致“中国牌黄金”所建立起来的消费者信赖利益也将受到损害。

故基于《商标法》平衡经济活动中的各方利益,以及《商标法》自身统一、稳定,中国黄金珠宝公司之商标侵权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五、因六六福珠宝店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故中国黄金珠宝公司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200万元以及刊报声明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退一步来讲,如果法院认定六六福珠宝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中国黄金珠宝公司主张200万元经济损失费用也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不成立。

中国黄金珠宝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或六六福珠宝店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而取得的利益,因此应由中国黄金珠宝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另外中国黄金珠宝公司要求六六福珠宝店在《中国工商报》、《中国知识产权报》或其他全国性报纸刊登报刊声明的主张,中国黄金珠宝公司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六六福珠宝店的行为造成市场混淆,或者不良的影响,因此要求刊报声明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六六福珠宝店为其抗辩提供了以下证据:1、第3665023号商标查询信息;

2、商标局驳回第3665023号“中国黄金”商标通知书;

均证实单纯“中国黄金”文字为通用名称,任何人都可以作为描述性使用;

3、商评字【2014】第0000111482号“关于第5366859号‘中国黄金ChinaGol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证明中国黄金集团及商评委认为,涉案商标由汉字‘中国黄金’及其对应英文‘ChinaGold’与图形组合构成,其整体具有较强的显著性。

中国黄金珠宝公司在诉讼中反过来主张组合商标中的“中国黄金”为显著部分,违背商标权人在确权时的意思表示,与诚实信用原则不符;

4、六六福珠宝店获取商标使用授权材料,证实六六福珠宝店被授权许可使用商标,六六福珠宝店突出使用,以善意、合理的方式使用“中国黄金”,不构成混淆;

5、(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707号判决书,表明广东省高院认为,涉及商品总价值较高,这些消费用户在采购时,会以更专业的眼光施以更高的注意力,不会仅仅根据商品是否标注有某商标而决定是否购买。

经质证,六六福珠宝店和中国黄金珠宝公司对对方举示的证据,均发表了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中国黄金珠宝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注册资本85,916,270,000元,经营范围包括委托加工黄金、黄金制品、珠宝;

黄金、黄金制品、珠宝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投资、投资管理;

销售黄金、黄金制品、珠宝等。

经商标局核准,案外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注册了第5366862号“”第5366859号“”商标(申请日为2006年5月22日,注册日为2011年3月7日),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4类,范围包括贵重金属锭、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铂(金属)、贵重金属合金、仿金制品、贵重金属艺术品、银制工艺品、镀金物品、未加工的金或金箔、装饰品(珠宝)等。

有效期限均自2011年3月7日至2021年3月6日。

2012年9月1日,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与中国黄金珠宝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普通许可中国黄金珠宝公司在中国范围内在黄金、白银、金银制品、珠宝等商品上使用第5366862号、第5366859号“中国黄金CHINAGOLD及图”,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

2015年8月30日,双方续签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

2016年4月12日,双方又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约定了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排他使用许可中国黄金珠宝公司在中国范围内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上使用第5366862号、第5366859号“中国黄金CHINAGOLD及图”,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2013年5月8日,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出具《授权及声明书》,声明并授权关联企业中国黄金珠宝公司对任何侵害第5366862号、第5366859号“中国黄金CHINAGOLD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起诉、投诉、举报,其不再重复提起。

2016年4月12日,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与中国黄金珠宝公司签订《许可使用授权书》,载明中国黄金集团公司许可中国黄金珠宝公司使用其第5366862号、第5366859号“中国黄金CHINAGOLD及图”商标,许可期限为一年,同时中国黄金珠宝公司有权许可关联企业和加盟商等第三方在许可期限及地域范围内使用上述商标,侵害上述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起诉、投诉、举报、鉴定等。

2012年12月14日,案外人张桂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以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的第5366862号商标使用与国家名称相同的文字、在贵重金属锭等商品上不具有显著性为由对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2014年12月25日,商评委经审查后,作出商评字[2014]第0000111482号《关于第5366862号“中国黄金ChinaGold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维持了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上述商标的注册。

被告六六福珠宝店成立于2010年6月9日,注册资金10万元,经营者为黄金美,经营范围包:零售黄金、铂金、钯金、银品、玉器首饰。

经商标局核准,案外人莆田民友高新技术有限公司2011年3月7日注册了第757696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范围包括未加工的金或金箔、首饰盒、银饰品、手镯、项链、珠宝、戒指等,有效期限自2011年3月7日至2021年3月6日止。

2014年4月24日,案外人莆田民友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向深圳市放心珠宝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委托深圳市放心珠宝有限公司为“老”牌商标(注册号为第7576960号)在中国大陆的营运机构,负责该地区品牌操作与加盟推广,允许深圳市放心珠宝有限公司进行“老”牌商标使用再许可,有效期为2014年4月24日至2021年3月6日。

2016年3月18日,深圳市放心珠宝有限公司出具《中国老牌黄金授权加盟委托书》,该委托书授权黄金美在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中华中路27号供销商场内使用“老”牌注册商标,经营其公司相关产品或在自购合格产品上使用其公司“老”牌商标,在其门头及形象墙上使用“中国老牌黄金”广告,有效期自2016年3月18日至2017年3月17日。

2016年6月24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16)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8889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记载,该公证处公证员与公证人员及申请人中国黄金珠宝公司的代理人2016年6月14日来到位于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中华中路27号供销商场内外观标识为“老牌中国黄金”的场所(场所内悬挂的营业执照的名称为广宁县南街镇六六福珠宝店)。

中国黄金珠宝公司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外观标有“老牌中国黄金”字样的产品,取得了编号为0100125的《保证单》一张。

由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的相机对上述场所内的相关情形进行了拍照。

所购物品由公证员带回公证处进行封存,由代理人对所购物品、保证单及封存情况进行了拍照,后由代理人将所购物品带走保存。

上述照片显示,“牌中国黄金”为店的门头,店内柜台后墙挂着上下结构分为三行排列的“牌、中国黄金、CHINAGOLD”的巨型招牌,店内二维码图案有“老牌中国黄金”的标识,并标注为“中国黄金广宁店二维码”,《保证单》上以及购买产品的标牌、包装盒、包装袋上均有上下两行排列的“牌”“中国黄金”字样。

上述《保证单》编号为0100125,购买日期2016/6/14,商品条码号为0268066,品名足金项链、数量1件、总质量3.22克,单价288,实售价927.00元、合计¥358.00,单上加盖了“老牌中国黄金广宁店”的收款专用章。

中国黄金珠宝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7000元。

庭审期间,在双方当事人确认封存完好的情况下当庭拆封公证实物,出示公证购买的足金吊项链的挂牌上有“老牌中国老牌黄金”字样,饰品的包装盒内外及包装袋双面均标注上下结构两行排列的“牌”“中国黄金”字样。

经当庭核对,六六福珠宝店对该公证实物为其销售的商品予以确认。

中国黄金珠宝公司为证明其“中国黄金”品牌及字号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举证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中国黄金珠宝公司获得2012年度中国珠宝零售业十大品牌;

2014年3月,中国黄金珠宝公司获得中国商业联合会和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荣誉证书两份,表明根据全国大型零售企业商品销售调查统计显示:2013年度“中国黄金”牌投资黄金荣列同类产品市场综合占有率第一位、“中国黄金”牌珠宝首饰荣列同类产品市场综合占有率第三位;

2014年9月、11月,中国黄金珠宝公司分别获得中国连锁经营协会颁发的2013中国特许连锁120强证书以及2013年度中国特许经营加盟人气奖。

2014年7月,中国黄金集团的“”商标(注册证号第5366862号)商标获得2013年度中国最具成长力商标消费者调查投票活动组委员会颁发的“2013年度中国最具成长力商标”;

中国黄金珠宝公司-中国黄金获2015年度获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十大品牌荣誉称号;

2016年7月在北京召开的《中国国际黄金大会》系世界黄金协会与中国黄金协会主办的行业盛会,在黄金行业具有极高的影响力;

“中国黄金”品牌是2016中国国际黄金大会首席赞助商和重要参展商,证明“中国黄金”品牌在黄金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中国黄金珠宝公司为了证实“老牌中国黄金”及“中国老牌黄金”的使用在已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事实,举示了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701号、第6702号公证书。

其中(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701号公证书载明:在用户名为chngold_wq@163邮箱中,一封主题为“情况说明.docx”的邮件中附件有一份文件名为“情况说明docx”的文档文件,该文档内容为:“情况说明我叫包xx。

2015年5月21日在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中路逛街时看到一家珠宝店(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中路246号)门头挂着牌子是‘中国老牌黄金’。

我以为是‘中国黄金’的专卖店就买了一个吊坠.回家后发现标签上写的不是‘中国黄金’。

想请你们帮我鉴定一下是不是你们公司‘中国黄金’的产品。

谢谢!

说明人:包xx,联系电话:13816****xx,日期:2015年6月12日。

”该封邮件另附几张图片,图片中显示,包装盒、包装袋、产品标签、品质保证单上均有“中国老牌黄金”字样。

(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6702号公证书中载明:400全国客服电话录音记录,来电时间2015年6月12日,400中国黄金客服热线的人员接听消费者来电,咨询其所购买的中国老黄金饰品与中国黄金饰品是否同一家,消费者认为其购买时看到其购买的产品标识上在中国黄金之间标有一个小的“老”字,误以为是同一家。

2016年10月14日,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不满中国老牌黄金鱼目混珠,中国黄金维权告捷—中国黄金去伪存真战李鬼》的报道,主要内容为:李春标经营的上海市宝山区春荣金店在经营时使用“中国老牌黄金”标识,并销售带有“中国老牌黄金”产品标签的黄金等首饰,被中国黄金珠宝公司指控侵害商标权,今日经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定,李春标应停止侵犯“中国黄金CHINAGOLD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同时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并赔偿中国黄金珠宝公司经济损失72000元(含合理费用12000元);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于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出具审计报告,报告中表明中国黄金珠宝公司2011年经营总收入为170余亿元,利润总额为4千万余元;

2012年经营总收入为320余亿元,利润总额为6,700余万元;

2013年经营总收入为410亿余元,利润总额为6,500余万元。

2014年度经营总收入为507亿余元,利润总额为2.7亿余元。

本院认为:第5366862号、第5366859号商标是案外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经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商标处于合法有效的状态。

中国黄金珠宝公司作为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又获得了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的明确授权,故其有权就涉案侵权行为提起本案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国黄金珠宝公司主张的涉案商标由中文“中国黄金”与英文“CHINAGOLD”及图形组合而成,就中国消费者而言,中文“中国黄金”系其主要识别部分;

该商标通过中国黄金珠宝公司与案外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的长期使用和宣传等,获得了各项荣誉、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也与中国黄金珠宝公司以及案外人中国黄金集团形成了紧密的联系。

涉案公证书显示,黄金美在其经营的六六福珠宝店的门头、店招等上使用了“牌中国黄金”标识,并销售带有“牌中国黄金”产品标签的黄金、银、翡翠首饰。

虽六六福珠宝店的经营者黄金美通过加盟深圳市放心珠宝有限公司的方式获得案外人莆田民友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授权其使用“”注册商标,但黄金美在经营活动中未规范使用“”商标,其使用的“牌中国黄金”标识中,“老”系以图形表示,显著性较弱,有些使用方式又与“牌”字形成词组,进一步削弱了显著性,而“中国黄金”则以较大的字号位于“牌”下方,形成组合词组“中国黄金”,显著性较强,系其标识的主要部分,其与中国黄金珠宝公司的第5366862号、第5366859号商标的主要部分即文字部分“中国黄金”文字、读音完全相同,极易令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

而中国黄金珠宝公司亦提供了证据证明有消费者因他人使用与六六福珠宝店相近似的“中国老牌黄金”标识而产生了实际混淆。

综上,六六福珠宝店对外销售的商品与涉案商标属于同一种商品,其在店铺装潢中使用了与中国黄金珠宝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销售的商品亦使用了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其行为已经构成对中国黄金珠宝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六六福珠宝店认为其不构成侵权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由于中国黄金珠宝公司未能证明其因六六福珠宝店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而六六福珠宝店也因是个体工商户,相关的财务制度未严格规范,账务记载混乱而无法据中国黄金珠宝公司的证据开示申请提供其近三年的审计报表证实其的收益情况。

故本院只能根据六六福珠宝店所实施侵权的区域,经营店铺的规模、侵权时间等实际情况,结合其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中国黄金珠宝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对于中国黄金珠宝公司主张维权的合理费用,本院根据依法维权的实际需要、相关的收费标准及案件的难易程度酌情予以确定。

本院酌定六六福珠宝店就其侵权行为应赔偿中国黄金珠宝公司78000元(含维权费)。

六六福珠宝店的侵权行为除造成商标权人财产损失,也给其的商业信誉造成一定的影响,但鉴于六六福珠宝店的经营地属于广东的山区县城,当地经济欠发达,人口流动性不大,造成的不良影响范围不大。

中国黄金珠宝公司诉请六六福珠宝店应分别在《中国工商报》、《中国知识产权报》或其他全国性报纸登报刊登声明,远远超出其影响的范围,故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及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宁县南街镇六六福珠宝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第5366862号、第536685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广宁县南街镇六六福珠宝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8000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三、驳回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有限公司负担10800元,被告广宁县南街镇六六福珠宝店负担1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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