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民初667号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王子儒,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漳州市芗城区乐宜嘉电器商行,经营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闽南新城综合大市场12幢11号。
经营者:陈伟强,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与被告漳州市芗城区乐宜嘉电器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负担。
审 判 长 (邱一帆) 审 判 员 (陈 璟) 人民陪审员 (万丽琼)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陈 婕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