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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江苏百协精锻机床有限公司与中机锻压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民初137号
案件名称137江苏百协精锻机床有限公司与中机锻压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百协精锻机床有限公司;中机锻压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137号原告:江苏百协精锻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洋蛮河镇工业园区6号。

法定代表人:管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东,苏州市新苏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机锻压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城东镇上湖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梁丰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申军,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百协精锻机床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机锻压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江苏百协精锻机床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江苏百协精锻机床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百协精锻机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江苏百协精锻机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管祖彦审判员  范晓荣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佳琪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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