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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与被告泉州瑞健卫浴有限公司、南京银桥市场宁塔水暖五金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民初1725号
案件名称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与被告泉州瑞健卫浴有限公司、南京银桥市场宁塔水暖五金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泉州瑞健卫浴有限公司;南京银桥市场宁塔水暖五金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725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子儒,男,汉族,1973年5月15日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南淮路30号晶都国际3幢2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瑞健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仓苍镇湖西村。

法定代表人:陈荣青,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安,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银桥市场宁塔水暖五金经营部,经营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应天大街588号一楼北区32号。

经营者:王世塔。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与被告泉州瑞健卫浴有限公司、南京银桥市场宁塔水暖五金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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