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民初478号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王子儒,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九果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仑苍西街76号。
法定代表人:周凤。
被告:新罗区朝阳卫浴经营部,经营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谢洋村闽西交易城B2-3-1号店。
经营者:张静妍,女,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金瀑布公司)、王子儒与被告福建九果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九果公司)、新罗区朝阳卫浴经营部(以下简称朝阳卫浴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厦门金瀑布公司、王子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建九果公司、朝阳卫浴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厦门金瀑布公司、王子儒ZL20142086××××.0号“一种高灵敏度水阀调节手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2.判令福建九果公司、朝阳卫浴经营部立即销毁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销毁与侵权产品相关的宣传材料;
3.判令福建九果公司、朝阳卫浴经营部赔偿厦门金瀑布公司、王子儒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60000元;4.厦门金瀑布公司、王子儒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王子儒于2014年12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高灵敏度水阀调节手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5年6月1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2086××××.0,该专利合法有效。
后王子儒与厦门金瀑布公司签订了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
朝阳卫浴经营部销售的福建九果公司生产的高灵敏度水阀调节手柄的结构与涉案专利一致,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福建九果公司、朝阳卫浴经营部的行为侵犯了厦门金瀑布公司、王子儒的专利权。
被告福建九果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福建九果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建省泉州市,本案应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朝阳卫浴经营部的经营地址在福建省龙岩市,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在福建省龙岩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福建省有关中级人民法院专利纠纷案件地域管辖范围的批复》的规定,龙岩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福建九果公司提出的管辖(?http:?/??/?205.2.0.10?/?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fnl&Id=27&Gid=118501178&ShowLink=false&PreSelectId=604324824&Page=1&PageSize=20&orderby=0&SubSelectID=undefined"l"m_font_8#m_font_8?)权异议(?http:?/??/?205.2.0.10?/?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fnl&Id=27&Gid=118501178&ShowLink=false&PreSelectId=604324824&Page=1&PageSize=20&orderby=0&SubSelectID=undefined"l"m_3_2#m_3_2?)不能成立,本院不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javascript:SLC(35745,0)?)》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福建九果卫浴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50元,由被告福建九果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邱一帆) 审 判 员 (陈 璟) 人民陪审员 (万丽琼)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代书记员( 陈 婕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