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248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彩霞,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平市美之屋日用品店。
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第2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5MA52F529X2。
经营者:陈慕燕。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恩平市美之屋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恩平市美之屋日用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被告恩平市美之屋日用品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