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633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惠萬家副食品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康阳路308号。
经营者周某,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惠萬家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计94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