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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11刑初1935号
案件名称赖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赖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193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春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阳春市。

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1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5月18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18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检察员辛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开始,被告人赖某某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某房销售假冒“PRADA”注册商标的手袋。

2015年12月11日,公安人员在上址将赖抓获,并当场缴获假冒“PRADA”注册商标的手袋3663个。

经鉴定,缴获上述手袋其中1600个共价值人民币65600000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赖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赖某某犯罪未遂,是从犯,且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赖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开始,被告人赖某某受雇于同案人,在本市白云区某房销售假冒“PRADA”注册商标的手袋。

2015年12月11日,公安人员在上址将赖抓获,并当场缴获假冒“PRADA”注册商标的手袋3663个。

经鉴定,缴获上述手袋其中1600个共价值人民币6560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赖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许某、王某的证言,辨认材料,涉案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涉案的赃物照片,涉案手机照片、钥匙的照片,商标注册证等商标登记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微信资料截屏2张,客户详单,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价格证明,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明细表,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赖某某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罪未遂且系从犯,涉案物价格亦以正品价格计算,量刑建议过高,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一个月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PRADA”注册商标的手袋一批(详见扣押物品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江 昊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筱晨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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