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初161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B。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嗣弘,江苏弘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桥承锦百货店(现变更为都昌县杭桥承锦百货店),住所地江西省土塘杭桥镇。
经营者吕承锦。
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都昌县杭桥承锦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