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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与南安市广宇水暖洁具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西西里卫浴经营部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01民初3611号
案件名称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与南安市广宇水暖洁具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西西里卫浴经营部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南安市广宇水暖洁具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西西里卫浴经营部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3611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子儒,男,汉族,1973年5月15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人,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广宇水暖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办事处贵峰村。

法定代表人:王元春,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西西里卫浴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宜家装饰材料广场3F1-4附1,个体经营者:邓锦平,男,住址同前。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原告王子儒诉被告南安市广宇水暖洁具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市武昌区西西里卫浴经营部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两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书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判赔数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

合议庭评议后予以准许。

本院拟于2017年9月13日开庭审理本案。

开庭前,两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书面申请撤回该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原告王子儒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原告王子儒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两原告起诉时已预缴本院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原告王子儒负担(此款两原起诉时已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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