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初5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捷迅发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东进路193号综合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徐家有。
被告:泰州市捷迅发通讯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丰路捷迅发手机连锁店面。
负责人:韩树梅。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捷迅发通讯有限公司、泰州市捷迅发通讯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