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30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好客超市,经营者朱振,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泺安路**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好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