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3161号原告:扬州欣欣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鼎兴路38号扬州食品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游静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蓉,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优之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厦门市湖里区五缘湾澎湾大厦1号楼17楼。
法定代表人:陈福。
原告扬州欣欣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优之点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
2017年8月3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欣欣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原告扬州欣欣食品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