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331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梅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英、王婷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高新区刘鹏炸鸡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后营商业街一排二号。
经营者:刘鹏。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高新区刘鹏炸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