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4民初1780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公司编号1996555。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锐,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帛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珩圣路386号厦门北站商业广场南广场297号之十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302945237H。
法定代表人:方志东。
被告:深圳市摩泰贸易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红荔社区园岭一街3号园岭新村48栋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GYM83F。
法定代表人:陈俊山。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欣,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帛阁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摩泰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