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3616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振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子儒,男,汉族,福建省泉州市人,1973年5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亚雕卫浴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苍高新技术园区。
法定代表人:郑耀山,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奥得利卫浴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一路95号华中建筑装饰材料市场南区第15栋4-5号,个体经营者:杨友华,男,住址同前。
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原告王子儒诉被告泉州亚雕卫浴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奥得利卫浴经营部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两原告于2017年8月13日书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判赔数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
合议庭评议后予以准许。
本院拟于2017年9月13日开庭审理本案。
2017年8月24日,两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该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原告王子儒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原告王子儒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此款原告起诉时已预缴本院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原告王子儒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