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2304-1号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KARSTENBORCH,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富民外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R。
法定代表人杨丽珊。
委托代理人黄小莉,女,香港居民,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心仪鞋坊,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R。
经营者吴俊金,男,汉族,1993年2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来县,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富民外贸城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心仪鞋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