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778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0067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600室。
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商务及法务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彩琴,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丽平,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吴惠娟,女,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丽平、吴惠娟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