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1868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天虹,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蚌山区欣诚五金建材总汇,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光彩大市场5区06栋016号,经营者孙乃付,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蚌山区欣诚五金建材总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