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270号原告:温州海宝清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钱建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敏,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文,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钱建统,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济南槐荫宏展汽车用品商行,经营者王路贤,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号济南世购汽车用品批发广场*层*****号。
原告温州海宝清洗机械有限公司、钱建统与被告济南槐荫宏展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
2017年9月13日,两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州海宝清洗机械有限公司、钱建统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温州海宝清洗机械有限公司、钱建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