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195号原告:马慧军,男,汉族,1960年2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
被告:德州市克代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临邑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
法定代表人:刘桂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红卫,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德州市克代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临邑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