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4948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委托代理人:张兵,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岳阳楼区冷水铺国贸商行,住所地xx。
经营者:易乐尔。
委托代理人:范湘武,xx出生,户籍所在地xx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楼区冷水铺国贸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浙江苏泊��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岳阳楼区冷水铺国贸超市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岳阳楼区冷水铺国贸超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