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21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城县城区华宇通讯店,经营地址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城区振华东街,县联通公司西邻。
被告:武城县城区新潮流手机卖场,经营地址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城区振华东街南侧,县联通公司西邻。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城县城区华宇通讯店、武城县城区新潮流手机卖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