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838号原告:油联(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公稳,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空港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徐骞匀,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俊杰,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新苗,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油联(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空港石油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
原告油联(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油联(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油联(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油联(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