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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与青岛龙海油品营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2民初868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与青岛龙海油品营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青岛龙海油品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868号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负责人刘德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爽,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牟志强,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龙海油品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思言,总经理。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因与被告青岛龙海油品营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龙海油品营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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