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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0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方忠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1002民初3880号
案件名称3880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方忠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方忠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3880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122号,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南京市雨花台区德盈国际广场1幢1918室内诉讼代理人刘春波处。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忠祥,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扬州市邗江区西湖镇四达小区南门(司徒庙路218-15)雀友麻将机店。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忠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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