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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执异166号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海尔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广东统帅电器有限公司、广东顺德沙巴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罗立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2执异166号
案件名称(2021)粤0112执异166号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海尔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广东统帅电器有限公司、广东顺德沙巴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罗立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审查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海尔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彭玲珑;彭振宇;广东统帅电器有限公司;广东顺德沙巴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罗立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112执异166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京岩。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岸玲,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海尔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宝爱。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岸玲,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彭玲珑。

被申请人:彭振宇。

被执行人:广东统帅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立辉。

被执行人:广东顺德沙巴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立辉。

被执行人:罗立辉。

本院在执行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海尔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广东统帅电器有限公司、广东顺德沙巴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罗立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0112执6203号]过程中,申请人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海尔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青岛乐家电器有限公司、海尔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桦审判员 李文锋审判员 杜俊锋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莫碧君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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