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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锋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初15号
案件名称浙江浙锋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浙锋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灿丰金属制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5号原告:浙江浙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胡浙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灿丰金属制品厂,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古山镇墁塘村环村北路XXX弄XXX号。

经营者:朱爱玲。

原告浙江浙锋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灿丰金属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本案诉讼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浙锋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浙锋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朱永华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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