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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常熟市虞山镇邵义芳建材商行、嘉兴市秀洲区王店科贝尼厨卫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411民初2952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常熟市虞山镇邵义芳建材商行、嘉兴市秀洲区王店科贝尼厨卫电器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虞山镇邵义芳建材商行,嘉兴市秀洲区王店科贝尼厨卫电器厂,青岛欧普至尊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11民初2952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号*幢***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东,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虞山镇邵义芳建材商行。

经营场所:江苏省常熟市建材市场新区**幢19-21。

经营者:邵义芳,女,1980年11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科贝尼厨卫电器厂。

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兴乐路汇凯花苑**幢。

经营者:吴寅华。

被告:青岛欧普至尊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埕口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吴寅华。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虞山镇邵义芳建材商行、嘉兴市秀洲区王店科贝尼厨卫电器厂、青岛欧普至尊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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