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054号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马永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艳,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中广,男,汉族,1956年5月9日生,住广东省佛冈县。
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下称东箭公司)与被告郑中广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3002××××.3)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现东箭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东箭公司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