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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杰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06刑初4746号
案件名称廖杰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廖杰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刑初474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杰,男,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住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2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菲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杰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廖杰组织员工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西部工业区B区9栋3楼(深圳市鑫尚泰光电有限公司),未经韩国三星公司、日本索尼公司、韩国LG公司授权,私自生产加工带有上述产品认证标识的三星J7型、J5型手机显示屏总成及带有三星、LG、索尼等标识的手机TP玻璃面板等。

2017年3月21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该地点查获带有三星标识的手机显示屏总成J7型540片、J5型410片、TP玻璃面板7,450片,带有索尼标识的手机TP玻璃面板850片、LG标识的手机TP玻璃面板3,300片,并抓获廖杰。

三星标识的手机显示屏总成J7型的销售价格为人民币80元、J5型的销售价格为人民币60元,共计人民币67,800元。

经宝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涉案的带有三星注册商标的J7型显示屏总成540片、J5型显示屏总成410片市场价值人民币332,520元。

乐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鉴定查扣的LG手机屏幕TP出厂价格为80元/片,查扣的3,300片总价为264,000元人民币,而索尼(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无法提供本案被查扣的手机屏幕TP的价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杰的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数额67,800元,属情节严重,诉请判处,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人廖杰承认所控事实,愿意认罪。

经审理查明,“SΛMSUNG”是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注册的商标,注册证号为13312335号,核定使用的商品第9类,包括手机显示屏,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2月7日至2025年2月6日。

2017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廖杰组织员工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西部工业区B区9栋3楼(深圳市鑫尚泰光电有限公司),未经韩国三星公司、日本索尼公司、韩国LG公司授权,私自生产加工带有上述产品认证标识的三星J7型、J5型手机显示屏总成及带有三星、LG、索尼等标识的手机TP玻璃面板等。

2017年3月21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该地点查获带有三星标识的手机显示屏总成J7型540片、J5型410片、TP玻璃面板7,450片,带有索尼标识的手机TP玻璃面板850片、LG标识的手机TP玻璃面板3,300片,并抓获廖杰。

三星标识的手机显示屏总成J7型的销售价格为人民币80元、J5型的销售价格为人民币60元,共计人民币67,800元。

经宝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涉案的带有三星注册商标的J7型显示屏总成540片、J5型显示屏总成410片市场价值人民币332,520元,其余TP面板型号不详,不予作价格认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涉案显示屏总成、TP玻璃面板。

2、书证:搜查笔录、搜查证、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商标注册证、材料清单、真伪鉴定、价格证明等。

3、证人证言(1)证人徐某1(车间组长)的证言,证实公司假冒三星、索尼、LG注册商标的产品,没有取得授权。

我在2017年2月份来上班的时候,公司就有在生产这些产品;

(2)证人刘某1(员工)的证言,证实公司从2017年3月份开始生产没有经过授权的三星、索尼、LG产品。

公司老板是廖杰,员工大概有六、七人,仓库管理人员是严某2,车间主管是徐小兵;

(3)证人严某1(仓库管理人员)的证言,证实自己于2017年2月份到公司上班,公司从2017年3月份开始生产假冒的三星、LG、索尼手机显示屏总成,并证实了公司的工作流程,如何将显示屏和功能片进行贴合、进行检测,如果达标就交给客户,公司每天贴合的总成有几百个;

(4)证人刘某2(测试员)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10日来上班时,公司就有生产假冒的三星、LG、索尼产品,但不清楚具体的销售价格和销往何处;

(5)证人黄某1(举报人)的证言,证实前些日子陪朋友到松岗找工作时,找到了被告人的工厂,自己有所怀疑,于是就举报了被告人的公司;

(6)证人汪某1(被告人的妻子)的证言,证实听其老公说今年刚开始做这些涉案的产品,还在试验阶段,没有赚到钱,只卖出了一点点,并证实了交单据的情况。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杰第一次供述中称总成只做三星J7和J5两款,单价分别为120元和95元,共生产有2000片左右,LG、索尼只做简单的TP贴合,不做总成。

在第二次供述中称LG、索尼面板的销售价为6-7元,加起来生产有三、四千片左右。

在第四次笔录中称三星J7和J5型售价分别为80元和60元,面板则为6元。

在检察院提审阶段称三星J5、J7的销售价格分别是60元/片、80元/片,在被抓前曾销售过几十个实验品;

在看守所的笔录中称,工厂生产假冒三星显示屏总成J5、J7型号各2000片,索尼、LG的TP面板三、四千片。

在辨认笔录中辨认出手机屏幕总成和产品。

5、鉴定意见:认定了相同数量被侵权商品的价值。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本院均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杰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非法经营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若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非法经营额为67,800元,对该核算所依据的单价,被告人在供述中多次供述,结合证人证言等证据,本院认为单价客观真实,应予支持。

被告人廖杰能如实供述犯罪,且所缴获假冒商品尚未流入社会,因此,本院对被告人廖杰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廖杰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

二、所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均予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海 波人民陪审员 魏 翠 芸人民陪审员 李   蓉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 员代 盼   盼书 记 员 周敏(兼)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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