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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木木生活贸易有限公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民辖终323号
案件名称上海木木生活贸易有限公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木木生活贸易有限公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历城区金鲨服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辖终3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木木生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688号临1703室。

法定代表人:叶建忠,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原审被告:历城区金鲨服装店(个体经营),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号。

经营者:金李华。

上诉人上海木木生活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历城区金鲨服装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初82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木木生活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上海市虹口区,根据法律规定,该案应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其拥有“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上海木木生活贸易有限公司、历城区金鲨服装店生产、销售的“自拍杆”侵犯其专利权为由主张权利。

该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在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对涉嫌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均提起诉讼的情形下,制造者和销售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该案均享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选择向销售者历城区金鲨服装店所在地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之一历城区金鲨服装店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并无不当。

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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