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初61号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开发区合欢西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刚,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三里桥市场奥新电线经营部,经营场所南阳市三里桥市场121号。
经营者:晏慎力,男,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三里桥市场奥新电线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
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三里桥市场奥新电线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