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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康市汉滨区春平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陕09民初79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康市汉滨区春平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汉滨区春平药房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民初7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康市汉滨区春平药房。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泸康大道江南一品小区****号商铺。

负责人:贺春平。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康市汉滨区春平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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