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初19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立向,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平市捷克便利店西环路店,住所地:兴平市西环路中段路东。
经营者:南建设。
委托代理人:贾立新,陕西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兴平市捷克便利店西环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