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2142号原告:KYB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港区滨松町二丁目4番1号世界贸易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中島康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秉睿,上海嘉颖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博韦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海市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C。
法定代表人:蔡肖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士磊,上海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KYB株式会社诉被告海宁博韦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KYB株式会社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KYB株式会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KYB株式会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KYB株式会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