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刑更362号罪犯黎宏清,男,1969年3月13日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以(2015)榆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宏清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90000元。
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7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平均成绩90分,并取得缝纫初级证书。
劳动服从分配,从事缝纫工种,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
入监以来,获表扬4个,2016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宏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