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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渡哲特科技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众安电子有限公司、汕头市极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222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渡哲特科技有限公司与义乌市众安电子有限公司、汕头市极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渡哲特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众安电子有限公司;汕头市极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222号原告:深圳市渡哲特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邹宇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顺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艳丽,广东顺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众安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罗某1。

被告:汕头市极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焕鹏,广东本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芝,广东本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渡哲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众安电子有限公司、汕头市极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耳机(DR-20)”]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渡哲特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渡哲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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