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初189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惠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万福办事处中华西路2699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红。
被告:菏泽市惠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健康百姓大药房,经营场所为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长江路与长沙路交叉口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北邻。
负责人:都宝藏。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菏泽市惠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菏泽市惠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健康百姓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