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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施晨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6民初148号
案件名称148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施晨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施晨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初148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辉、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晨黎,女,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施晨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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