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988号原告:区广铨,男,汉族,1961年7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汕头市鹏捷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谢楚明。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中雄五金塑胶厂(经营者:黄前雄,男,汉族,1978年1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被告:黄前雄,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本院审理原告区广铨诉被告汕头市鹏捷玩具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中雄五金塑胶厂、黄前雄侵害专利号为ZL20133058××××.7、名称为“学步车(3288)”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区广铨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区广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