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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沙县泉塘程程烟酒商行、长沙市雨花区思亮酒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121民初2429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沙县泉塘程程烟酒商行、长沙市雨花区思亮酒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县泉塘程程烟酒商行,长沙市雨花区思亮酒业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42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丽,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泉塘程程烟酒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泉塘街道泉韵社区爵士湘5-109号门面。

经营者章清亮,男,199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思亮酒业商行��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酒水食品城10栋11号。

经营者任思亮,男,199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委托代理人任玉华,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系任思亮父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县泉塘程程烟酒商行、长沙市雨花区思亮酒业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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