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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9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文林友联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281民初9809号
案件名称9809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文林友联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文林友联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9809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文林友联副食店,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祝塘镇文林文南路****号。

经营者:胡启超,男,1962年11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穴市。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文林友联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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