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7487号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立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灵见、江宁。
被告:永康市倡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燕。
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受理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倡宇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