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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乡县小冀镇如意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7民初110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乡县小冀镇如意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小冀镇如意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初110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伟刚,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巧莲,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县小冀镇如意商店。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小冀镇商城。

经营者:王进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瑞娟,新乡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县小冀镇如意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县小冀镇如意商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9元,减半收取349.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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