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初608号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岳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树鹏。
被告:张哲方。
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哲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中,盈昌集团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2017年9月12日,盈昌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张哲方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盈昌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松审 判 员 刘 波代理审判员 张加磊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爱博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