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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杰乐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寺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7民初5093号
案件名称南通杰乐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寺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通杰乐纺织品有限公司;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寺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7民初5093号原告:南通杰乐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张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一葵,江苏众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发华,江苏众瓴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日学,董事长。

被告:上海寺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孟祥军,执行董事。

被告: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力民,董事长。

(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延荣,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杰乐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寺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

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通杰乐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妍卿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韦颖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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