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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优派日化有限公司、西安优露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1699号
案件名称西安优派日化有限公司、西安优露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安优派日化有限公司;西安优露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椿;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699号原告:西安优派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

法定代表人:何玉东,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优露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何玉东,董事长兼总经理。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红,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怡,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椿,男,1993年1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西安优派日化有限公司、西安优露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椿、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西安优派日化有限公司、西安优露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西安优派日化有限公司、西安优露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安优派日化有限公司、西安优露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许斌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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